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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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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用以前的招标文件是不少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编制招标文件的常规性做法,在没有招标文件范本的前提下,这样做可以有效减少从业人员的工作量。但套用时如果粗心大意,却是一件十分可怕的事情,甚至还会闹出笑话。

    近日,某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在一个职业技术学校汽车专业实训设备项目采购中就因为套用以往的招标文件而闹出了笑话,并遭到了单位内部扣发半年奖金的处罚。

    据了解,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赫然出现了“具备经省科技行政等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加3分”。评标环节,由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并不知道财政部于2011年6月就发布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0号),于是就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给予自主创新产品加分照顾。最终,获得照顾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此次采购中中标。

    采购结果公布后,未中标供应商提出了质疑:“财库〔2007〕30号文件已经停止执行,采购代理机构不应该再在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中作出给自主创新产品加分的规定。”

    收到质疑函后,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赶紧查看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以及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情况。在发现“中标供应商因自主创新产品获得3分加分后,却只以1.5分的综合优势取胜”后,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不马上向当地财政部门汇报情况,将该项目废标后重新组织采购。

    综观本案例,因为相关人员在套用以往的招标文件时,连评分细则都没有仔细推敲,造成了招标文件与现行政策不符,使得项目遭质疑、被废标,并且这位工作人员也遭到了单位的重罚。

    笔者在此想提醒广大从业人员,在套用以往的招标文件时,一定要注意对相应的内容进行修改,并仔细检查完成后的招标文件,以免再犯类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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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责任编辑: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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