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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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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是受他们委托为他们组织项目招标的,可结果是我们没有收他们的服务费,他们反而向我们收取参与评审的劳务报酬,很是滑稽。”在某单位组织的一次政府采购工作研讨会上,华东地区一位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提起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后收取评标费的事情非常不解。

    东北地区一位集中采购机构的的负责人接过话茬说:“评审专家是我们请来的,我们当然应该支付评审费,但采购人代表很多时候是自己要求来的,不让他们来,他们还会不高兴,说是他们单位的采购他们最有发言权,不能不让他们来,结果来了还让我们付给他们评审劳务费。”

    “在我们那里更夸张,有的采购人代表没参与评标也要我们给他评审劳务费。”华北地区一位集中采购机构的负责人如是说。

    那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表到底能不能收取采购代理机构的评审劳务费呢?

    采购人代表能否拿评审费引争议

    海关总署一位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非常果断地表示,采购人代表不能领取集中采购机构的评审劳务费。广东省一位集中采购机构的副主任则认为,除了评审专家外,其他人都不能拿采购代理机构的劳务费,包括采购人代表及纪检人员。不少监管部门的从业人员也认为,采购人代表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的过程中,不应该收取劳务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采购人代表的工作,采购人代表每个月领取的工资就是其工作的报酬。

    对此,有些采购人代表却持不同意见:“根据法律,我们采购人代表是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既然我们参与了评审,我们就享有和其他专家一样的权利。可以说,到了评审环节,我们的角色就已经转换了,不再是采购人代表。因此,我们就应该和其他评审专家一样,履行同样的义务,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出客观、公允的评价。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和其他评审专家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况且法律也没有说评标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不能领取评审劳务费。”

    评审外单位项目可领报酬

    法律专家认为,持上述观点的采购人代表是没有读透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因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也就是说,采购人代表在评标委员会中的身份不属于专家。

    业界专家指出,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明确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何收取评审报酬的问题。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也只是明确了评审专家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的权利。采购人代表既然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采购项目评标,那他就不属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享有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的权利"主体。综上所述,采购人代表在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后,领取评审报酬的做法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采购人代表有专业特长,被聘参加其他部门或其他单位的项目评标,就可以和其他专家一样,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我们江苏就有一些采购人代表是评审专家。除了参与本部门、本单位项目的评审外,还受聘去参加其他单位项目的评审工作。”江苏的一位从业人员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如是说。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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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责任编辑:孙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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