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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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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中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四)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七)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以上;(二)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7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20%。

    现在很多地方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越来越多,这对促进代理竞争固然是个好事,但也带来了一个问题:社会代理机构如何管理?这是摆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一个重大难题。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在抱怨,据政府采购有关工作人员介绍,在去年的政府采购专项检查中,发现有些社会代理机构近两年来竟然只做了几单政府采购项目,有的社会代理机构甚至一单都没做过,有些社会代理机构甚至连一些基本的政府采购常识都不懂,这让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大为失色。以上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社会影响力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加入到政府采购代理领域中来。由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对社会代理机构设定的进入门槛比较低,而且又没有相应的考核管理规定,造成政府采购代理市场水平参差不齐,有的代理机构获取代理资格仅仅是为了扩大自己的名声,从来没做过政府采购项目,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代理机构整体代理质量的提高,有损政府采购的形象。因此,各地应积极探索对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办法,完善退出机制,使对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程序化、规范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情况,以及依法使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个人和组织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财政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社会代理机构数量比较少的地方,可以参考《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对社会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定期对社会代理机构的采购执行情况、内部管理监督制度、从业人员的素质、基础工作情况、采购价格及节约率、服务质量、廉洁自律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另外,应该将其采购项目代理的规模和质疑投诉情况列入考核范围,对没有业务量或者业务量很小,代理不规范引起较多质疑投诉的社会代理机构应该通过考核给予警告甚至暂停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处罚。

    对于社会代理机构数量众多,单靠监管部门的力量无法满足考核需要的地方,则可以采取考试的形式,每年定期组织考试对社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代理知识、案例解析等内容的考试,对于考试不合格的人员,暂停其政府采购从业资格;不合格人员超过一定比例的代理机构,暂停其代理资格。通过这种方式,来促使各社会代理机构不断提高完善自身的代理水平,从而推动政府采购整体代理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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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责任编辑:余键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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