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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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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外:(一)需要采购铁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解析:购买国货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要求。政府采购资金主要来自纳税的人税金,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通过购买国货来支持本国企业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该条款规定了政府采购一个极其重要的政策取向——采购国货规定。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从某种程度上讲,购买国货是世界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国家制定政府采购法的主要目标。通过立法来保护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保护国内产业,支持本国企业发展。

    1、应当购买国货,也有例外。

    只要能满足基本需求,政府采购应当购买国货。当遇到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时,可以采购外国货。

    2、国货界定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国货界定标准。国务院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也就是说,目前我国的国货标准缺失。国货界定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非常强的工作,本法在这里只作原则性规定,对国货的认定、合理的商业条件等关键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

    3、国货意识有待增强。

    目前我国采购人的国货意识普遍不强。一些预算单位只要具备支付能力,往往优先采购国外产品,即使一些国内产品完全能够适用其需要。利用好政府采购手段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企业发展,是一项紧迫性任务。

    利用政府采购手段保护国内产业,完全符合WTO规则。况且我国还尚未签署加入GPA。也就是说,近期,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还不受WTO规则和《政府采购协议》的约束。因此,我们一定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采购对国内企业保护和促进作用,培养一大批有竞争实力的国内企业,为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作出贡献。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只要能满足基本需求就好,不能一味采购性能最好、价格最高的产品。应将采购国货作为优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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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采购供应商网责任编辑:余键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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