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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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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签定合同后请及时履行合同,将货物与服务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供给使用单位。在使用单位验收完毕后,请使用单位在验收意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带回。注意务必请使用单位在验收单上注明送货时间及验收时间、经手人、发票收取人、单位公章,缺一不可。

    二、请将发票原件交给使用单位,同时将发票复印件加盖财务章后请使用单位的发票收取人核对发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由发票原件收取人签字后带回。

    三、合同履行完毕后,请到省政府采购中心财务监督部进行结算。结算时请带上以下凭据:

    1、政府采购合同

    2、使用单位的验收单

    3、加盖财务章并由使用单位签收过的发票复印件

    4、政府采购结算清单

    5、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本次结算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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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责任编辑:许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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