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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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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采购中,要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规定一些资格条件,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注册资金数额,即供应商的注册资金额必须达到多少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这个限制标准,尤如一道“门槛”,定的高了,会把一些潜在的供应商拒之门外,造成参与的供应商不足;定的低了,一些规模小的供应商会来参与,容易引起不正当竞争,不利于防范采购风险。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学校拟采购一批教学用计算机,项目预算为32万元,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按照当地的规定,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政府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注册资金须在60万元以上。但该学校认为注册资金定的太高了,建议调整为50万元。政府采购中心认为,把注册资金定为60万元,主要是考虑到该项目不仅仅是纯粹的设备采购,还包括一部分技术工程在内,要用所购计算机更新原来已有的多媒体计算机网络教室中的部分计算机,其中涉及到综合布线工程和设备安装、调试等内容,相对于一般的设备采购要复杂一些,且预计工期需要1个多月,整个项目要求中标人先期垫付采购资金,项目完工后付款,并要扣除5%的质量保证金。该项目采购预算为32万元,经过测算和市场调查,最后的中标价应该在30万元左右,因此就把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注册资金准入数额定为60万元,这是基于项目的实际情况考虑,也是参考了以往的操作经验,也借鉴了外地的做法。但作为采购人的学校一方拒不同意这样的规定,找出了种种理由,坚持说把注册资金数额定在60万元太高了,必须降到50万元以下。是50万元合适还是60万元合适,双方相持不下。政府采购中心虽然做了耐心细致的工作,并经过多次解释,却怎么也说服不了学校一方,最终因为法律依据不足,只能无奈地接受了学校的建议,将注册资金数额调整到50万元。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找出这样一些问题:一是什么是注册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注册资金有什么规定?二是注册资金与采购项目预算有无直接的关系?三是针对具体的采购项目,注册资金到底定多少合适?四是确定注册资金的数额能否考虑特殊供应商的具体情况?笔者拟根据自己的理解并结合个人在采购工作中体会,谈一些看法。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但本法没有规定采购人可以对供应商规定哪些特定条件,规定这些特定条件应该遵循什么规定、执行什么标准。而在现实中,采购人所规定的条件一般会包括基本资格要求和专业资格要求,在基本资格要求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要对企业的注册资金作出限制性规定,即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注册资金必须达到一定金额。但要达到多少金额,相关法律法规却没有具体规定,只能由采购人自己决定。由此以来,使得在注册资金的规定上存在的问题比较多。有些采购人任意抬高注册资金数额,利用注册资金设限,限制供应商参与,使采购过程中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竞争原则;有些采购人故意降低注册资金数额,为的是降低“门槛”,保证私下已与自己达成协议的供应商能参与进来,以实现自己的私下利益。而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集中采购机构,是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人实施采购项目的操作机构,在采购活动中,要接受采购人提出的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要求,其中之一就是供应商的注册资金数额。这里就带来一个问题,即如何判定采购人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判定的依据是什么,如果采购人提出的要求不合理也不合法,如何应对,如何说服采购人提高或降低注册资金“门槛”,设置合适的注册资金数额。既然《政府采购法》没有具体规定,我们不妨从专门规范企业注册登记及注册资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上找一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在现实中,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其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注册资金可以随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注册资金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范围,《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这里所指的资金,是企业经过有关机构核实、审查后的实有资金量,经过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后,就成了企业的注册资金,这是企业成立、开办所必须具有的资格之一。也就是说,企业在申请开办时,向登记机关申报了其经营管理或自有财产的数额,这个数额在经过登记注册后成为其实有的注册资金额,也成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法定限额,企业必须在登记注册机关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且其经营范围也必须与其管理或拥有的资金数额相一致。

    既然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规模与企业的注册资金数额有一定关系,那么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其所承揽项目的总额就必须与其注册资金量有一定内在联系。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等条件相适应,即企业所拥有的资金数额就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一个限度。如果企业在一次经营活动中,其所承揽的项目超过了其所拥有的资金数额,那么它就没有足够的资金来保障,其结果可能无法完成该项目。而实际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周而复始的,永无休止的,同时可能有几个项目甚至多个项目在实施,如果说一个项目的资金总额就已经超过了其注册资金数额,本项目以及其它项目就根本没有资金保障,就连这一个项目也没有办法顺利完成。因此,笔者认为对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条件从注册资金上加以限制是不无道理的。而这里所存在的问题就是采购项目预算和企业的注册资金数额之间既然有一定联系,那么应如何确定这种联系,如何针对具体的采购项目,设置出一个合理的注册资金限额。经过对历年来采购工作进行分析,并结合以往的工作经验,本人认为参与某项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注册资金至少应与该项目的采购预算相适应,即应等于至少是不低于采购预算金额。而为了避免采购风险的发生,应要求注册资金数额最好大于采购预算金额。但是,也不能任意扩大注册资金数额,而要掌握一个合适的比例。一般说来,按照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1至2倍来掌握是比较合适的。即100万元的项目,要求供应商的注册资金最少不低于100万元,这是对一般项目而言。对于较复杂的、技术含量较高的、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要求的注册资金数额应高于100万元,可以按项目预算的1至2倍,即按照200万元或者300万元设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也就是说,对于采购预算在100万元的项目,把供应商参与该项目的注册资金条件定为100至300万元是比较合理的,如果低于100万元或者高于300万元都是不合理的。

    对于本文开始时所述的案例来说,因项目预算为32万元,要求参与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注册资金最少应达到32万元。但因本项目还涉及到一部分网络布线工程,要将所购计算机安装到多媒体计算机网络教室中,其中应该说还包括一些技术性因素,另外,本项目从设备订货到运输、安装、调试、试运行预计需要1个多月,学校要求供应商必须接受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付款95%(其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一年后付清)的条件,也就是说投标人在中标、签订合同后要先期垫付项目所需全部资金。这样一来,就要求投标人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来保障。所以,政府采购中心要求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注册资金应为项目预算的1至2倍,即须达到60万元以上,设定这样的注册资金准入条件应该说是比较合理的。

    事后经了解,政府采购中心规定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注册资金必须达到60万元的准入条件把当地一家供应商挡在了门外,这家供应商具有项目所涉及计算机的经销代理资格,并且先期给学校提出过建议,协助学校完成了项目论证和采购方案制定工作,在此期间,与学校建立了较为“友好”的关系,因此学校一方坚持把注册资金数额降到50万元,是为了使这家公司能够有机会参与该项目投标(这家公司的注册资金正好是50万元)。而政府采购中心在审查项目采购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时,根本没有考虑到这些因素,只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以往的工作经验,并借鉴外地的做法,规定了60万元的注册资金条件,应该说这样的规定是比较合理的,但谁也没有想到此规定却与学校的“利益”发生了冲突,因政府采购中心是“接受采购人的委托,按照采购人的委托事项代理采购”,最终结果只能是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服从了采购人的“利益”。

    在采购过程中,设置注册资金限制标准这个“门槛”是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作为代理采购人实施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中心应如何正确把握这一问题呢?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重点考虑:首先,需要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无论是采购人还是政府采购中心都必须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无规定的,应考虑其它相关因素。其次,应该考虑到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内容、规模、预算金额、特点、技术和商务要求以及项目建设周期等。再次,要考虑市场情况,要对市场进行充分调查,掌握潜在的供应商信息,设置合理的“门槛”,既要保证有足够的供应商参与,充分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又要确保参与的供应商有相应的资格条件和财务、技术实力,最终确保采购项目的顺利完成。第四,政府采购中心应向采购人宣传政府采购政策、制度规定,多与采购人进行沟通、交流,多做解释工作,争取采购人理解与配合。第五,政府采购中心应加强业务学习,强化业务素质,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要及时总结工作,吸取教训,有必要时还应借鉴外地的做法,以提高在采购过程中应对、处理、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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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责任编辑:张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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