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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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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人具有2008年以来承担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保洁服务的案例。”这是某市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保洁服务时,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笔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规定时,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解释说,这是采购人代表坚持要求写进招标文件的。因为在采购人看来,新成立的小公司,没有什么经验,把服务交给他们做很不放心。在此,笔者想要提醒采购人代表,这样的要求不仅不合法,而且也不合理。

    首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采购人代表的上述要求至少已经剥夺了2008年以后未参与过政府采购的投标人的权利。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其次,2008年以来承担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保洁服务的公司,不一定是可以继续再用的单位,而未承担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保洁服务的公司未必就不能胜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保洁服务。

    据笔者了解,近年来,也有过保洁公司在中标政府采购的保洁服务后,服务质量很一般,甚至还出现过保洁员有时根本就不去用户单位的情况,直接导致了用户单位的卫生间臭气熏天,无法使用。相反,一些新成立的保洁公司一开始就想打品牌,服务质量相当高,但却不知道如何承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保洁服务工作,甚至还不知道有政府采购这么回事。

    因此,笔者建议,采购人代表不应将“某个时间段以来,是否承担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应服务的案例”作为门槛进行招标,即便是将良好服务的案例作为加分条件也不太合理。当然了,如果将那些在“某个时间段以来,因为服务质量差,被用户单位放弃过的单位或者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遭到过处分的供应商”排除在合格投标人之外,或者是视情节扣分,那倒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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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责任编辑:孙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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