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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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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各地政府采购工作水平的主要考核指标通常是采购总规模。笔者认为:这一指标有些虚。一方面,因该指标不便统计,基层监管部门往往是按申报的采购预算再下浮一定比例进行匡算而得出;另一方面,如果完全以基层上报数字为准,则存在“注水”可能。因此,要达到预期考核效果,将政府集中采购额作为考核指标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所谓政府集中采购额,是指一定时期内由集中采购机构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执行总额。笔者之所以建议采用这一指标,主要基于以下三点:

    首先,如果说政府采购总规模在某种程度上是“估计+统计”得出的不够准确数字的话,那么政府集中采购额则是集中采购机构完成的全部项目成交总额,数字实实在在,不仅易于事中统计,而且也便于事后核查。

    其次,有利于发挥集中采购机构的主力军作用。《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一些地方将本应集中采购的项目随意批转采购人自行采购或由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的做法比较普遍,影响集中采购机构作用的发挥。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要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额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重也是最高的,以此为考核指标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地方的政府采购规模状况,同时也能够促进法律赋予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和任务落实。

    其三,有利于促进采购项目的规范操作。相比单位自行采购和委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采购而言,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严肃性、原则性要强很多,这也是一些单位千方百计逃避实施集中采购的重要原因。通过对集中采购额的考核,可以形成促使集中采购项目应采尽采的倒逼机制,从而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取得提高政府采购规模、规范项目操作程序、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多赢的局面。

    总之,将政府集中采购额作为考核政府采购工作水平的主要指标可谓好处多多,各地不妨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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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责任编辑:邱煜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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