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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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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中旬,在某省召开的一次学术会议上,有专家表示,目前政府采购猪瘟疫苗存在诸多问题,要想控制好猪瘟,最好是取消猪瘟疫苗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猪瘟疫苗有些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政府采购猪瘟疫苗存在抗原含量过低、冷链储存环节不合要求等问题,许多养殖户弃而求商品苗,造成资源浪费严重;使用政府采购猪瘟疫苗的养殖户,因保护率不够而损失惨重……笔者认为,如此否定政府采购,甚至是呼吁取消对猪瘟疫苗实行政府采购有失偏颇。

    《政府采购法》在我国正式实施还不到10年时间,我国政府采购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都在稳步提升,2011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突破1万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的10%,为国家节约资金1500多亿元。相比2002年的1009亿元,政府采购规模10年间增长10倍。政府采购之所以有这样的规模,不仅仅是《政府采购法》的强制性约束使然,而是政府采购这项制度的优越性在日益体现。有些地方的采购人甚至将可以自行采购的项目也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操作,如江苏、湖南等地都有这样的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法》,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从近10年的发展情况看,我国政府采购整体上正逐步达到这些要求,虽然也有个别项目的采购结果不甚理想,但不能将板子打在政府采购的屁股上。因为无论是否实行政府采购,都有可能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不能将供应商不诚信履约归咎于政府采购制度本身。政府采购的程序设计是为了在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下,发挥规模优势,采购到价格更低、质量更好的产品。

    如果供应商能够遵守《政府采购法》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按照采购文件以及政府采购合同诚信履约,就不会出现猪瘟疫苗抗原含量过低、冷链储存环节不合要求等问题。明眼人应该清楚,不良商家并非只“攻”政府采购市场,他们参与所有交易都是为了赢利。在其不诚信的面纱未被揭开之前,无论是政府采购还是个人消费,肯定都难以拒绝其所谓“质优价廉”的诱惑。就像曾经有名的修正药业一样,有多人怀疑过它呢?

    笔者认为,即便履约环节出现了供应商的不诚信行为,也不能否定政府采购这项制度。个别人对政府采购存在不满,完全是因为这项制度约束了他们的一些“不良”想法或企图。相反地,从这些年取得的成绩看,政府采购还应该向更深层次推进,范围应该更广。

    对于猪瘟疫苗的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该更进一步介入,不仅介入到采购环节,而且应该介入到供应商履约管理,以切实保护广大养殖户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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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责任编辑:杨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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