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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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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解析:该条规定明确,我国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即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形式:有集中也有分散。

    1、分散采购也是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采购人提供采购服务。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也包括部门集中采购,即一个部门统一组织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活动。分散采购是指由采购人自行开展采购活动,一般指特殊采购项目。

    集中采购的实施主体为集中采购机构。一级政府可以设多个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执行机构,不具备行政职能。

    需要注意的是,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都是政府采购。分散采购也应该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2、集中采购范围的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的集中采购范围,由集中采购目录来确定。中央的由国务院办公厅发文,省级的由省级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发文。授权机构指的是省会城市、地级市等。需要注意的是,从全国范围看,各级政府的集中采购范围不宜执行统一标准,要区别对待,但在同一地区必须保持统一性,否则就会出现随意性。

    3、集中采购范围的确定方法。

    集中采购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其方式是将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或品目编制成集中采购目录,以政府文件或政府批转财政部门文件形式予以公布。集中采购目录应当由财政部门拟定,报政府批准并由政府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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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责任编辑:蔡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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