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开展的一项重要财政改革。从2002年开始,经过近10年的摸索探讨,改革经验逐步成熟,采购规模不断壮大,采购范围不断拓展,采购效果越来越好,有效地节约了财政资金,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采购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日益突出。逐步得到全国人民的认可。国家为此出台了《政府采购法》,各省也相继出台了管理办法,明确了采购规程,规范了采购行为,为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笔者是一名基层财政工作人员,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多年,凭我个人的经验,感觉到《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在全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但在现实的县级政府采购中需要进一步拓展改变,以适应县级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下面结合我县实际,就县级政府采购方式畅谈自己的一点浅见,与大家共勉,不当之处,敬请各位批评指正。
一、县级政府采购呈现出的特点
1、县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规范或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存在无计划临时采购和分散采购现象。在县级一些部门未能认真做好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编制工作,许多设备、货物等采购项目,没有列入年度预算,需要什么就临时采购什么,并且要求“立等可取”,造成采购时间紧迫,以至于难以形成采购规模,达不到批量采购降低价格的目的。在具体操作环节上,采购的计划性不够强,对本来可以提前采购的货物,非要等到火烧眉毛了,才填报采购,人为地造成按规定程序不能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的矛盾。
2、县级政府采购资金量少,采购规模小,对供应商的吸引力不大。县级政府采购单位相对省市各单位来说,自身的规模较小,加之经费紧张,采购资金短缺,采购的规模往往较小,加上距省市供应商的距离较远,相对的造成省市等外地供应商的利润率低,对供应商的吸引力大大减弱。
3、政府采购县级供应商规模小,数量少。由于受地域、人口等影响,县城符合政府采购条件(企业法人)的供应商较少,特别是经销同品种的商家更少,多则3-5家,少则1-2家,有的甚至没有,形不成充分的竞争。又普遍的规模较小,竞争不过外地大的供应商,再加上政府采购手续较多,费时费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县级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
4、县一级专家库库容小,专家少,专家综合素质不高。由于受地方经济和财力的限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起来的专家库中的评审专家数量有限,远远不能满足政府采购招标工作的需要。有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需求时,随机抽样选择余地非常有限,一些特殊行业的专家几乎没有,导致招标采购人按法定评审专家人数组织评标委员会时,拉夫凑数,有的甚至是滥竽充数。金额大的项目可以在上一级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委,但由于费用、时间、保密等实际困难,一般的项目都在本地抽取。由于县级评审专家常年没有通过定期系统的培训,因而对政府采购政策法规不清楚,对采购市场行情不熟,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高低不同,评审业务不精,鉴别能力不强,不能充分地体现客观公正的评标原则,直接影响着评标质量与效果。
5、政府采购中心成立的时间晚,人员少,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品种繁多,专业性、技术性强,要求采购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面要广,业务素质要高,同时要对市场信息具有相应的掌握、分析能力,熟悉产品的性能价格,并拥有市场操作的技能。而现有工作人员,大都未受过专业和系统的培训,对政府采购涉及到的招投标、市场行情、商品特性、合同法律等了解不够,甚至不熟悉,这都直接影响着政府采购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6、由于县级各部门都没有接受过政府采购专业培训,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的规定,县直各单位无法开展部门采购。
7、个别领导或部门对政府采购认识不到位。一些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在推行政府采购工作上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理解有偏差等问题,导致县直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积极性不高。另外,实施政府采购以后,将单位分散的自行采购变成了集中采购,变成了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一些单位受部门本位主义和小单位、个人私利的影响,短时间内难于认同,认为政府采购削弱了其原有的权力,一时在观念上难以转变,出现了一些单位对属于采购目录上的物品实施“先斩后奏”战略,自行采购,随意性很大,支出效益差,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适应县级政府采购特点的采购方式探讨
《政府采购法》第三章规定了六种政府采购方式,并详细规定了各种方式的适用范围,这是指采购代理机构对实行政府采购的标的进行采购时使用的方式。由于县级政府采购存在上述几个特点,造成实际操作中的政府采购方式不能够完全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相应采购方式进行,迫使变更一些采购方式,方才适应县级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实际工作中,我们做了有益的尝试。
1、协议供货方式:针对县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善,约束性小,采购随意性大,以及采购规模较小的特点,为了简化采购程序,节约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最大限度的方便采购人,把通用性的办公设备、办公耗材、印刷服务、办公家具等尽可能地纳入到协议供货范围内。通过协议供货制,变事后招标为事前招标,形成一个“供货商超市”,采购人要买什么物品,在获得财政部门批准后,即可进入“超市”,自主选择协议供货商,并通过与供货商在最高限价下讨价还价,最终确定物品的成交价格和供货商,采购时间可以大大缩短。县级还可使用省、市招标确定的供应商供货,共享省、市规模采购的优惠价格,提高采购效率,取得较好的规模效益。整体做到采购价格、采购质量和服务效能的最优组合。
2、部门集中采购:由于县级各部门很少有接受过政府采购专业培训,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十二条规定,不适应开展部门采购。但我们提供方便并鼓励县直各单位创造条件,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学习培训,以达到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的条件,开展部门集中采购,减轻集中采购机构的压力。
3、依法引进社会代理机构参与政府采购。针对县级集中采购机构成立晚、人员少、业务素质亟待提高等实际情况,我县摸索引进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在采购主体上形成以集中采购机构为主、社会代理机构为辅、部门集中采购相结合的竞争格局,有效地缓解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压力,促进了县级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
4、实际工作中,在具体采购方式的审批上,由于县级政府采购呈现出前述一些特点,因此,采购方式不能够完全按《采购法》的规定去审批的现象较多,与《采购法》规定的方式相比,形成一定的变化。比如,由于采购预算编制不规范或无预算,使政府采购变为无计划的临时采购,造成批次多、采购金额小、采购单位要求时间紧等,一些应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可能就要变成其它采购方式,这种情况,在县级政府采购中普遍存在。再如一些公开招标的项目,由于县级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小,又形不成规模,县级供应商少,外地供应商因数量少,利润小,不愿参加,出现报名供应商不足三家,造成废标。经过多次公告,仍不足三家,有时甚至只有一家,只能按单一来源审批,才能完成采购任务。再加上个别领导或部门对政府采购认识不到位,总想以简单的采购方式去采购,给工作人员打招呼或采取其它方式予以干扰,也造成一些采购方式的变化,如此等等,不再一一列举。
总之,《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由于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各地的操作办法没有出台,再加上一些地方操作不严格,造成实际工作中一些操作盲区,给具体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基层财政部门急切期盼实施细则的出台,以解实际工作中的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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