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网络已成为我们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存在,而近年来各行业规章制度的日益完善,对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发挥监控、监管职能的方式和手段也在日益规范,这些综合体现在我们的政府采购工作上,就是采购需求的与时俱进,涉及网络服务的招标项目越来越多。
但笔者近来负责了两个涉及3G网络服务的采购项目后,深感该类项目执行的困难。现将该案例进行分析,就执行过程中的难点发表一点浅见。
案例描述
案例一,A单位的某移动综合业务平台,招标对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3G网络通信运营商,采购内容除一部分视频会议系统建设外,最主要的采购是1300台移动执法终端和在3年内接受的3G网络服务,建设目标相对集中。
投标人有中国移动无锡分公司、中国电信无锡分公司和中国联通无锡市分公司。
案例二,B单位的某移动图像监控系统,招标对象是3G网络通信运营商或经其授权能够接入使用无锡地区3G网络的经销商,建设内容包括移动图像监控系统中心的建设、车载前端设备的采购及安装调试,整个系统5年的运行维护及车载前端设备和网络专线5年的通信四部分内容,建设目标复杂,网络运营仅为其中一部分。
投标人有中国联通无锡市分公司、中国电信无锡市公司和江苏怡海。
难点分析
在这两个案例的采购过程中,笔者体会到了不少困难。
一是投标人的数量限制。全世界的3G制式仅有TD-SCDMA、CDMA2000和WCDMA三种,由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分别掌握运营牌照。
不管是要求运营商投标的案例一,还是允许运营商授权使用其3G网络的经销商也参与投标的案例二,只要采购内容涉及3G网络通信,最终真正参与竞争的只是这3家,这对于投标人的数量是一个极大的限制,也极大地增加了废标风险。
如果采购内容仅为3G通信服务,允许授权人和其被授权人共同参与竞争,有没有意义呢?
二是采购需求的限制。不同的3G网络技术,使得他们在网络结构和网络设备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实现业务互通在目前来说是不可能的。而3G制式的选定即确定了很多关键环节:运营商、主要设备供应商、上下行速率、网络覆盖等等。
那么,采购人会因为项目特有的采购需求而不能接受某一种或某两种网络制式。
比如案例二中,因B单位建设目标系增强应对突发性案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能力,对于依靠网络获取图像的及时性、有效性要求很高,故而不能接受过低的上下行速率,进而影响应急指挥调度的能力和现场取证的速度及效果。又因若干车辆集中于一地时必然会分流相同的网络资源进而影响速度,B单位结合其使用经验,在采购需求中指定一定数量的车载前端设备选用WCDMA网络,另一部分则选用CDMA2000网络。
这样能认为这是排他性需求吗?就下行速率来讲,TD-SCDMA是2.8Mbps、CDMA2000是3.1Mbps、WCDMA是14.4Mbps,互相之间的差异还是比较明显的。
三是评分标准的限制。不同的3G网络技术,各有其特点。比如TD-SCDMA是我国自主3G标准,是获得政府支持的,那么作为政府采购,是否应该在评分标准中有所体现这种支持呢?
可是任何加分项都是要有依据的,如何将支持体现地有章可循,又是个难题。
又比如,WCDMA是技术最完善产业链最广全球用户最多的网络,如果像案例一将上下行速率作为评分因素,会被认为具有对该网络制式的倾向性吗?
还有,网络覆盖状况也是该案例中的另一评分因素,因为各运营商通信网络能够覆盖的地区的确会影响该项目分散在全市各地的终端设备的使用效果,但是事实证明,让投标人各自提供能够证实其所报信号覆盖状况的书面材料并不足以令人信服。而网络服务质量真正能够量化到评分上的,又恰恰就是这些因素。
此外,在实际评标过程中,不可能组织专家或者邀请权威的第三方使用相同的仪器在该项目全市各使用地进行实测并将此测试结果作为评分依据,最终仍然只能将评分依据落实到投标人自报的书面理想数据上。
诚然,以上提到的这些问题,是政府采购规范操作和具体实施中的矛盾所在,如何在依法采购的大前提下既满足采购人的实际建设需求,又给有限的供应商尽可能多地创造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是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巨大挑战。
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是不存在的,只能针对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需求的合理性,尽可能地弱化这对矛盾。
难点一:如何治本又治标
在治标方面,正因投标人数量有限,各运营商作为集团运营内部结构相当复杂,总公司、子公司资质、功能各不相同,分公司接受总公司授权的流程时间相当长,作为项目负责人在制作标书时应对各运营商资质状况有所了解,在制定投标人条件时即考虑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更应做好开标前期的准备工作,在答疑会上做好招标文件的解读,强调投标时必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可能忽视的采购需求,尽可能保证所有投标人均为有效投标人。
在治本方面,第一,如果是包含设备采购与通信服务的综合性项目,可考虑允许运营商授权使用其3G网络的经销商也参与投标,经销商在通信服务上的弱势或许可通过设备采购、项目集成的优势来淡化,但这么做存在的风险是某家运营商一家独大,找两家经销商来陪练,从而失去政府采购的意义。
因此,确定合理的采购要求正是治本的第二个方面,而这也是面临的难点二。
难点二:如何得到充分竞争
如案例一中,对3G网络的需求基于日常办公使用、突发事件视频会议及将来的视频实时监控处置时数据、语音、视频等业务的传送需要,速度要求并不突出,因此不论从网络速度,还是从终端上网卡接口要求,采购需求均没有对于3G制式的限制。
可见有些采购需求还是可以与采购人沟通修改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的确存在很多需求即是项目建设目标的情况,不可能降低要求以保证所有运营商都能参与。
正如上述案例二,需求中即明确租用专线的3G网络制式,限制投标运营商,首先要确认采购需求能否让两家形成竞争态势的运营商都有能力参与投标,如果只有一家,就是急需避免的状况;其次,应结合除3G网络使用外的其他采购需求,确认该部分网络服务的比重,考虑被运营商授权的经销商是否有实力参与竞争。
因此,采购需求从根本上说确定的是门槛,而确定中标单位的依据是评分标准,评分标准的制定正是要面临的难点三。
难点三:如何减少主观因素
涉及3G网络服务的评标,不可能像硬件设备一样展示样机,也不可能像软件设计一样演示系统原型,组织人力或邀请第三方进行实测的可操作性也不大,只能以书面的理想化数据作为评分依据。
因此,应尽量以能够量化的,已获得公认的数据作为评分点。并且,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控制这些因素在评分标准中所占的比重。例如案例一中,上下行速率和网络覆盖状况都作为了评分点,但是考核更多的是项目整体设计方案包括系统与通信网络的安全互联,如果像在案例二中已经对制式列入采购需求,这些因素就不能再出现在评分标准中。
此外,评分标准的加分项是用于体现政府采购对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支持,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分值,所以任何一项加分必须以投标人提供的确切书面证明作为依据。
案例一中,某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供了人民网上发表的名为《我拥有TD-SCDMA自主知识产权不容置疑》的文章,试图以此作为自主创新产品的加分依据,但是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能提供自主创新认证证书,仅凭报道甚至都知道的事实,是无法给该投标人加分的。
因而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采购对于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支持最终没有依据可以参考,不能体现在评分标准中。
综上所述,所有难点都不是独立存在的,对每个问题的解决方案也不是独立的,而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的协调。解决方案并不完美,只是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依据下作出的妥协。
针对这类项目,笔者提出两个最困惑的问题:第一,在只有两家运营商可以角逐的需求下,如何在必须有三家及以上有效投标人才能开展招标活动的法律规定下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第二,在缺乏权威第三方认证的条件下,如何体现政府采购对不同行业内不具备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的自主研发产品的支持。
事实上,三种3G制式的并存,正是运营商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进行业务的差异化竞争产生的结果,希望政府采购的存在能够对这个行业的技术进步,以及对各自结合中国各行业需求积极开展自主创新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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