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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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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采购法》、《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各地采购信息都必须要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在有关指定的媒体上并未见到“应有”数量的采购信息。而事实上,不少的采购信息就未按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这就严重地扰乱了政府采购工作秩序。在此,笔者就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现状、问题的成因以及应采取的对策措施作一浮浅的探讨,以能引起各有关方面的关注和重视。

    一、各地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量存在明显差距的现状

    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网2007年1月26日公布的各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情况显示,在全国38家政府采购分网站中,受理发布的信息量排在前几位的是:天津分网站,受理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量最多,达10333条;其次是河南分网站,发布信息量6826条;再次是安徽分网站,发布信息2624条,而其他分网站受理发布的信息量就更少了。大家从中不难看出,各地政府采购分网站受理发布的采购信息量是明显存在差距的。而据财政部公布的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资料显示,仅在2005年,全国各地实施的政府采购规模就达2927.6亿元,其中,工程类采购1323.2亿元,占当年采购总规模的45.2%;货物类采购1408.6亿元,占当年采购总规模的48.1%;服务类采购195.8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6.7%。如此庞大的政府采购规模,与各地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的采购信息量明显不相协调,特别是有不少经济比较发达、采购规模又十分巨大的地区,其采购信息的公开发布量却很小,这不能不引起大家的关注。

    二、各地采购信息发布量存在较大差距的主观因素

    我们从实际工作中发现的情况来看,地区之间采购信息发布量存在较大差距的原因中,除了极少部分属于各地采购规模不同等客观因素外,绝大部分来源于主观方面。一是有关部门的重视程度不够,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二是有些地方存在着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为了把政府采购这块“蛋糕”留给当地供应商去享受,就默认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不对外发布采购信息;三是有些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不规范甚至于是暗箱操作造成的;四是由于采购信息的发布责任不够明确造成的,等等。

    三、“促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根本措施

    1、业务结算措施。财政部门作为采购工作的监管部门,完全可以利用财政手段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例如,可以把采购信息的公开发布工作作为支付采购资金的前提条件,凡是没有公开发布采购信息的就拒绝支付采购资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对“未按规定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的”行为“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在《采购法》的第七十四条也规定,对不公开信息,不委托实行集中采购的行为,要“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

    2、经济处罚措施。实际工作中,有的采购人为了自己的私利就不想对外公开采购信息,有的供应商则千方百计地“收买”采购信息等等,这样,如果不采取措施去约束有关方面的利益驱动行为,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就难以实现。对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对“应当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行为可以按照规定给予罚款。在《采购法》的第七十一条也有规定,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等行为可以并处罚款。因此,我们完全可以通过经济处罚手段迫使有关方面主动放弃其违法乱纪的念头。

    3、行政处分措施。任何一条采购信息都会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经济利益,因而,只有落实各有关方面的责任,才能确保采购信息的公开发布。一方面,采购人要负有直接责任,《采购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另一方面,采购监管部门对采购信息公开发布工作更是责无旁贷,《采购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考核不公布考核结果的┄┄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等等。

 

    4、党纪处分措施。正是由于不少的违法乱纪行为都是通过采购信息来实施其暗箱操作、变相垄断经营,或直接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因而,在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责任问题上,凡涉及到的当事人和监督管理部门等,大家都得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都得要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第一百二十四条就规定,“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要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等。

    5、法律制裁措施。采购信息不能公开发布,不仅事关采购当事人的权益和利益,还可能给国家或社会等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其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因此,对不按规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的行为必须要依法给予法律制裁。《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就明确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公告的信息不完全,或有虚假内容的,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业务代理资格”;《采购法》第七十二条也明确对实施暗箱操作、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的当事人,要给予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等。对此,只有运用法律武器去制裁有关当事人,才能遏制其违法念头。

    6、程序牵制措施。一方面,采购人与其采购代理机构之间,要在采购代理协议上明确信息发布的责任主体,而不至于在发生问题时产生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在《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采购单位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就“采购信息的发布”等内容在委托代理采购协议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另一方面,在采购代理机构内部,也要明确采购信息管理的工作岗位。只有这样从程序设置上、制度要求上等等方面,对采购信息工作作出具体规定,才能提升大家对信息发布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7、专项检查措施。采购信息不按规定对外公开发布,不仅为暗箱操作留下了可乘之机,而且还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对此,《采购法》明确授予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管理职能;在《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第五条则更加明确地指出,“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因此,作为采购工作的监管部门,必须要对各有关方面执行信息公开发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防范和遏制各种没有对外公开信息就擅自进行采购操作的舞弊行为。

    8、社会监督措施。各种形式的暗箱操作行为,其隐蔽性很强,单凭采购监管部门的日常管理是无法彻底解决的。为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就授权社会各有关方面参与采购监督的权利,在其第三十四条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因此,我们必须要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评议和监督,以最大限度、最大范围地打击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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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eNet硅谷动力责任编辑:金迪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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