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采频道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1-05-17
分享到:

    在目前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中,对涉及供应商维权的事项,除了投诉、实际纠纷的调解等重要事项明确规定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以外,对“质疑”这个非实质性问题,一般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让他人代理。可在实际工作中,各种各样的帮助他人提出质疑的现象比较普遍。如,有的当事人自己权益未受损或没有疑问,却为别人质疑;有些未参与特定招投标活动的供应商,却帮其他未中标的供应商提出质疑;甚至于有的未中标供应商因心理不平衡,还请了一些社会上的闲杂人员以帮他们提出质疑为名,有意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等。对此,笔者认为,供应商要想质疑,只能根据自己的权益受损情况等,书面向采购人等“质询”自己的“疑问”,而不可质询他人的疑问。

    提出质疑是供应商的正当权益

    《政府采购法》中的相关规定。《采购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在第五十二条中更加明确地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这是法律赋予供应商的正当权利。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该《办法》的第六十三条中明确规定,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这也是法规对参与政府采购当事人权益进行保护的重要规定。

    供应商为他人质疑的现象

    一些未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供应商帮助那些参与采购活动而未中标的供应商提出质疑。有些供应商,对自己未中标的结果不理解,或感到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自己却又没时间去出提出质疑,或是出于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等,于是,就请自己熟悉的未参与特定招投标活动的其他供应商代为质疑。这种未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帮助参与采购活动而未中标供应商提出质疑的现象,在实际工作中为数不少,并大有越来越蔓延的趋势。

    一些参与招投标活动而未中标的供应商,帮助其他未中标的当事人提出质疑。从常规来看,质疑事项一般总是发生在权益受到一定影响或损害的未中标的供应商身上,并由他们自己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质疑。可有些未中标的供应商,他们认为自己的权益虽然没有受损,但对未中标的结果非常不服气,于是为了“出气”,就帮助别的供应商提出质疑,或以他人的名义提出质疑,以趁机扰乱政府采购秩序。

    允许供应商“帮”他人提出质疑的弊端

    因非当事人不熟悉特定采购活动的情况,因而容易导致质疑缺乏理由和依据。正常情况下,因涉及到正当权益的维护等问题,因而,质疑一般都是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并且,只有在供应商感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才能提出,同时还要有足够的证据和说服力。而如果认为自己权益受损的供应商,自己不去提出质疑,而是请他人代为行使质疑权力,那么,受托代理质疑的第三方就可能会因不清楚具体的采购活动事项、程序、操作环节、相关手续等,而难以提出具有说服力的质疑事项,其结果,就很有可能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维权。

 

    容易发生少数未中标供应商有意请他人以质疑为名,恶意扰乱政府采购工作秩序。在实际工作中,在些未中标的供应商对自己不能中标的结果感到不服气,于是就找一些空闲人员或其他供应商以提出质疑为名,帮助他们“炮打不平”,为他们解气,甚至于有的还有意找借口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等。

    容易在社会上滋生乱质疑瞎投诉的恶劣风气和习惯。如果我们默认那些未中标的或感到自己权益受损的供应商,可以自由请其他人员,特别是一些未参与特定政府采购活动的人员代他们提出质疑,那么,一些思想素质不高,业务素质较低的供应商,特别是那些一心想中标而未中标的供应商,他们就会有意找一些朋友之类的闲散人员,伺机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甚至于还有可能“找”那些参与采购评审活动的专家或采购代理人员“算账”等,从而,不仅容易导致有些人一旦在竞争中遇到某些不顺心之事,就去乱质疑、瞎投诉,在社会上形成一种恶劣风气、惯例,还会滋生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于事端等。因此,必须要禁止供应商请他人代为提出质疑,供应商要想质疑就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自己的疑问。

    由当事人自己提出质疑的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法》中的相关规定。在《采购法》的第五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大家从该法律条款中不难看出,法律上强调的是,供应商要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才可以向有关方面提出质疑。而如果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只能由他人自己去提出质疑,供应商一般是不可以代替其他供应商提出质疑的,特别是一些未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他们对采购活动的具体情况不甚清楚,就不应该参与到特定采购活动的质疑活动中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供应商的维权,不仅有法律保护,相关的法规及一些规章制度中也有相关的规定或保障措施。如,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六十三条中就明确规定,“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大家从中也不难发现,该规定中所保护的或明确的质疑对象是“投标供应商”,可见,投标供应商要想质疑就必须由自己提出,其他“非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是不受保护的,有关部门也可以不予受理。

    严格规范质疑行为的根本措施

    代理质疑人员提供不出相应投标供应商的委托书时,其代理质疑行为不予受理。从法律角度来看,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特定投标人因多方因素,而聘请第三方代为质疑是可行的,但,投标供应商必须出具法律上认可有效证件,特别是授权委托书,要详细地载明委托的权限、事项、目的等。否则,代理人提供不出相关证件,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申请可以不予受理。

    对“非投标人”直接提出的质疑事项不予受理。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有关方面对相关采购活动的质疑时,首先要核查相关采购活动的情况、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情况,以及提出质疑人员的详细情况等。如果质疑申请人不是特定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也不是“受托”代理质疑的第三方时,对他们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直接拒绝。

    对投标供应商以请他人代理质疑为借口,假借别人之手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的,要追究其连带责任。如果未中标的供应商,因对评标过程、结果或招标文件等不满,而以请他人代理质疑为借口,有意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此种行为一经发现,除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要同时追究委托人的连带责任,如果他们是未中标的供应商,则必须要依法严肃处理。

    对未参与采购活动的潜在供应商以代理质疑为名,有意滋衅闹事的,要给予严厉打击。《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供应商的违法行为都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如果潜在的供应商有意找借口,伺机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的,可视情节轻重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必须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他们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造成严重法律后果的,必须要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示严厉处罚。

分享到: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责任编辑:金迪青]
官方微信号:tezhongzhuangbei
立即关注特种装备网官方微信,
第一时间了解行业权威资讯和商机信息!
官方微博:特种装备网
关注我们,了解实时动态,与我们互动!
相关采购:
某单位求购携行枪弹箱、零散弹药箱;提供的产品图片仅供参考,请有意向者立即与买家联…[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