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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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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改革蓝皮书: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报告No.5(2016)》近日发布。蓝皮书指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加强合同监管,并有效体现公民需求。

    蓝皮书提出,目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仍存在购买流程与程序独立于政府采购体系、公民需求无法在政府购买中得到有效体现、公共服务的生产主体相对缺失以及政府的合同监管能力相对较弱等问题。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目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主要问题。

    一是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流程统一纳入政府采购。2015年国务院制定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统一纳入了政府采购的框架体系。然而,目前各地方政府对于政府购买服务如何运用政府采购的流程与工具尚不明确。现实中,少数地方政府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纳入了政府采购的框架,政府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实施。由于公共服务与货物、工程具有本质差异,许多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政策独立于政府采购体系,从组织结构到购买程序都没有对二者间的衔接进行设计,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由民政部门联合教育、卫生、养老等机构独自实施。

    二是在公共服务项目的设计与购买过程中,充分考虑公民需求。公共服务项目的设计应充分回应公民需求,且评估项目效果时也应考虑公民的反馈,这样才能保证公共服务的有效性。当前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公民需求表达与整合不足,导致公共服务的供给无效或需求与供给的错位,具体体现为:政府与公民的沟通渠道单一。传统技术手段使政府依赖普查数据、各部门业务数据的分析,而公民的表达也只能借助定期的调查和会议,这限制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交流。许多地方政府建立了社区网格制度,通过社区网格员收集了大量的基础数据,也基本建成了类似的网络信息库,但是,这些信息都分散在各政府部门中,需要进一步流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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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加大公共服务的生产主体建设。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其基本前提是贴近公民需求的企业、社会组织数量多且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强。社会组织是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然而,当下我国的问题是:我国社会组织数量少,无法形成竞争性市场。既有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也不足。承接主体的标准过高。各地方政府针对承接主体的资质,从民事责任能力、治理结构设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设备、人员及专业技术水平、守法守纪情况、纳税情况等多方面提出许多具体的条件。资质条件的细化限制了本就不成熟的承接方市场。服务承接方的缺失引起的后果体现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流标率较高。当前各地推行的政府购买服务多是非竞争性购买,通过竞争而带来成本的降低并没有成为购买服务的主要优势。

    四是增强政府的合同监管能力。政府购买服务把政府和社会力量之间原来垂直的管理与控制关系转化为一种平行的契约关系,原来是被管理者的社会力量成为公共管理的主体之一,这改变了政府和社会力量、公民的关系,对政府的规制、管理方式、管理能力提出了挑战。然而,当前政府的合同监管能力相对较弱,体现为:缺乏合同管理的专业人才。建立招标采购机构,培养专业采购人员,是有效运用法律、提高采购效率的有力保证。但是,我国各地方政府都反映,政府购买部门缺乏精通合同、法律、估价等专业知识的专业人才。招投标程序需要更加公开透明。合同文本缺乏规范性、全面性,尤其是针对可能出现的紧急、突发事件,大多没有制定专门的规定。政府部门间缺乏合作。政府购买服务涉及许多部门,如在项目的设计方面涉及民政、教育、市容、卫生等部门,经费拨付环节的相关预算编制和核准工作需要财政部门的配合,而项目的监督审计同样需要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专业工作人员协助进行,招投标则需要政府采购部门的配合。当前,这些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需要进一步加强。

    据了解,蓝皮书由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其中还提出,在中国建立中国特色官邸制的时机已经成熟,应该在反“四风”、转作风中抓紧这方面条例的起草和制度构建,做好顶层设计,在不动产登记制等基础制度的基础上,抓紧建立官邸制,并自上而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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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责任编辑:陈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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