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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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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大学生创业“开绿灯”、给农产品运输“开绿灯”……在不少情况下,“开绿灯”都在被鼓励、受表扬。但在政府采购中,“绿灯”可不能随便乱开。

    政府采购实践中,个别采购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影响力,给供应商大开方便之门,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这样的做法,不但会破坏政府采购的规范性,影响正常的采购进程,降低采购效率,而且还会从根本上破坏政府采购“三公一诚”的基本要求。近日,在某采购人组织的一次冬季采暖设备的竞争性谈判采购中,采购人的乱“开绿灯”就给这次政府采购蒙上了阴霾。在此次采购中,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可以有两次报价的机会,但对于个别供应商,在采购人代表的极力主张下却给予了四次报价机会,这让参与谈判的其他供应商大为不满,最终,供应商走上了质疑、投诉的权利救济之路,而该项目也不得不重新采购。

    给供应商“开绿灯”,无论是出于怎样的目的都是于法所不容的。政府采购的根本要义之一即是规范采购,如果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程中,还试图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范围以外的方式、方法干预采购,那么就从根本上背离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初衷。

    在笔者看来,采购人代表完全没有必要在正常程序之外为了能采购到“心仪”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而煞费苦心,所有的需求只需在制作谈判文件时,落实到相关需求中即可。怎么去谈,由谈判小组根据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去组织即可。舍弃正常程序、置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于不顾,采购人随意通过“开绿灯”来照顾自己心仪的供应商,不仅可能造成采购失败,而且还可能让自己遭遇政治风险。要特别提醒的还有,如果这种“开绿灯”的方式还伴随着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动机,那就更危险了。而且,采购人的这种“照顾”行为很有可能也会给供应商惹来麻烦。现在不少地方都建立了违法供应商的曝光制度,供应商一旦被列入违法黑名单就会失去许多政府采购市场的机会,这对于供应商而言也是极为不利的。

    政府采购制度是规范于政府采购行为的,广大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也是为采购人服务的。只要采购人正确充分地遵行这一制度,就可以既摆脱案牍之劳形,又获得价廉之商品,何乐而不为呢?又何必劳神费力“开绿灯”呢?

    “开绿灯”在采购人看来可能是有一定益处的,但从实际情况分析来看,却是大可不必且贻害不浅的。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人应当充分认识到依法采购的重要性,不动违法之念,不为违法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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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责任编辑: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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