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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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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委托人,应该积极配合集中采购机构做好采购前期准备、开标定标以及履约验收工作,然而实际工作中发现有些采购人对采购规范性认识不够,不能积极配合与支持集中采购机构工作,由于对采购人不配合行为缺乏有效制约机制,处罚措施流于形式概念,也变相纵容了某些采购人私欲膨胀,使得政府采购工作面前横亘了一条采购人设置的障碍,加深了采购环境矛盾与凝重气氛,如何正视与突破某些采购人不配合因素,已活生生地摆在我们面前。

    一、采购人瓶颈的重点表现

    一是认识模糊观念浅薄,变相限制政府采购事业发展。以前买东西是单位领导说了算,只要获得财政预算后可以组织购买,由经办人根据领导意愿随行就市定夺,现在出台了政府采购法,表象上看花“自己”的钱买东西,有时自己却不能做主了,采购人当然就有想法,于是涉及到采购某项目时,就把计划书往采购中心一推了事,接下来就利用所谓的效率差,限制条款,提前开标等问题 “纠缠”采购中心,利用领导逼迫采购机构放弃原则,甚至干预到定标结果,根本没有认识到政府采购公共政策功能,而仅仅把它看成是“购买者”或“总管级购买员”而已,明显漠视法律法规与程序。当地政府甚至也对政府采购重要性认识不足,机构设置从众,人员编制却背道而驰,运行体制混乱,本末倒置,壮大所谓招投标服务中心,土地交易市场,建设招标中心,却奚落政府采购中心,把它放在自生自灭的尴尬地位,有的还整体放置在行政服务中心,性质混淆,保密性与发展空间受限,极端不利于工作展开。采购人更是受到来自政府方面潜移默化影响,甚至对集中采购机构颐指气使,搞所谓的行政命令一套,把被委托机构当成了其行政下属。

    二是关键性的招标信息内容变幻不定或信息量不完整,让采购机构疲于应付。对采购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合法性、程序性等应由采购中心把握,招标信息要明确阐述相关时间信息、技术信息以及准入条件,它是广大潜在投标人能否投标的重要资料,在一定时间段内要保持相对稳定。而有些采购人对信息发布工作极不严肃,提供的数据未作充分研究,甚至以领导的随机要求而肆意变动关键内容,或者根据投标人的要求而不断变动,致使采购中心不得不频繁地发布更正公告,开标时间、资质要求、技术方案一变再变,甚至搞几轮“否定之否定”。由于招标时间十分紧迫,供应商根本不能适应招标信息更改频率,有时会被误导,错失机会,从而给政府采购遗留风险。招标信息不全面会导致诸多问题,虽然信息提供者是采购人,但采购中心把关不严也要负一定责任,假如采购中心提出信息内容要求而采购人拒不提供就另当别论了,采购中心迫于采购人采购时限要求,有时只能匆匆地发布信息,留下隐患在所难免。

 

    三是采购人提供的有关制作标书的重要信息过于简单,致使标书制作困难,难以按招标信息规定时间发放标书,扰乱政府采购秩序。大家在工作中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财政局下达给采购中心的采购计划,就是一张薄薄的纸,十分简单,只有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领导签字、单位盖章、联系电话,留给了采购中心一个大大的省略号。分析原因,固然与采购计划审核部门工作塞责、敷衍、审核不力有关,但采购人的故意或随意行为却是导致信息缺损的主要因素,是工作缺乏主要性与协调意识的表现。为此采购中心要花费很大精力协调让采购人提供补充招标项目资质要求、技术参数、实施方案、供应源信息资料等,同时还要尽量控制采购人歧视性的规定,如提出的过高资质要求,招标资料不可更改性,定品牌的不公正行为,付款方式苛刻要求等,有些问题协调起来十分困难,要反复解释,各方动作,甚至要动用纪委、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力量,或者直接与采购人单位领导沟通,甚至还要动用供应商投诉的力量,给采购人施加舆论压力,晓之利害关系明确职责所在,才能有所好转。总之采购中心必须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办事,要限制不合法行为,而采购人对此有怨气,拉锯战是艰苦的。还会出现两种对采购中心不利情况:首先是招标失败。由于标书存在苛刻要求与倾向性规定,没有法定数量供应商参与投标,责任“归纳”给采购中心,组织不好;其次是在采购中心动用一切力量拒绝定品牌、限定供应商不规范等采购行为后,在规定时间依然没有足够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抱怨供应商不讲道德,指责采购中心浪费了宝贵时间,把法律规定的采购时限当成了采购中心办事不力的借口,认定采购中心组织不力,信息闭塞,还不如自己购买来得方便。

    四是定标时采购人受情感因素支配,遭到压制后,怨气冲天,甚至拒绝评标结果。制作评分办法时,采购中心会充分采用采购人的合理建议,把符合法律条款与相关文件规定的建议充分融入评分细则中,确保评分办法的科学性、客观性和稳定性。评标现场不允许对评分办法进行实质性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的,必须有评标委员会协商一致解决,任何人不得随意推翻评分细则。但是不容否认,个别采购人代表在开标现场有不文明行为,如指责评委评标水平差,供应商投标水平差。有些采购人评委还企图左右评标结果,招标方式采购时妄图就价格与技术方案进行谈判,置采购中心于是非纷争的火山口,而对于采购中心坚持的评标结果甚为不满,口出狂言与怨言,败坏采购中心形象,随意动用法律赋予权力,认定采购项目超出预算负担不起,而所谓的预算仅是个别供应商口头的申明而已。在废标理由不充足时,甚至拒绝接受评委评定结果,给采购机构施加压力,让中标人左右为难,而采购机构对采购人的处罚权严重不足,缺乏规范权力的手段,这也许是法律制定的一个遗漏与疏忽,需要法律制定工作者与专家理论研究人员深入思考。

    二、采购人不配合采购机构工作的主客观原因

    (一)主观因素 心态不稳,态度不端正。采购人对花钱买东西还要被限制权利的现状深感不满,他们认为,既然你限制了我的权力,我就不配合你工作,给你的工作制造障碍与麻烦。采购人单位项目经办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不作市场调研,而把所有事务全盘推给采购机构了事,避免嫌疑,逍遥自在;单位领导对采购工作重视,经办人员不能集中主要精力收集资料参数,进行调查与研究,甚至不怕因资料不全或发生歧义而导致的废标,还给采购机构扣上效率差、工作不力的责任,把矛盾压向采购机构。要想达到的目前主要有:招标失败后有理由委托其中意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以时间紧迫为借口,寻求招标方式更改或者谋取自行购买。

 

    (二)客观原因

    一是采购人义务不明确。政府采购工作的主角应该是供需双方,而作为需方的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策源地,采购机构只是管理与组织执行者,一旦采购人设置了需求信息的瓶颈,采购工作将会戛然而止。目前的法律法规对采购人如何配合好采购机构工作的具体规定是欠缺的,亟待加强此方面的立法工作,具体规定采购人的“当为”与“可为”行为,以及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手段,让采购活动在源头上就顺畅起来,变采购人被动行为为主动配合。二是未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由于采购人与采购中心未能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委托协议,致使具体事项委托不明,未能确定采购人的具体配合计划与工作方针。三是上传下达的工作机制不健全,政府采购工作未受充分重视。政府采购工作环境与体制不顺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这与行政区域集体意识有关,当地政府未能就影响政府采购规划与长远发展做过认真的调研,甚至从未召开过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会议,不能布置传达政府采购重大决策与政策法规,未能总结政府采购经验与教训,致使上下联动机制匮乏,给采购人潜移默化的影响。四是想管的没有权力管,有权力管的懒得管。采购人的不配合行为将影响采购中心正常工作,使之遭受来自各方的压力,为此,采购中心当然想对采购人的行为进行控制,但苦于上层的不重视,没有“尚方宝剑”可用,采购人又是级别高于科级采购中心的一级局,采购中心能有何作为,只能“望洋兴叹”而已。按照采购法规定,采购人不委托集中采购行为可以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必要处罚,以此类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采购人消极对待配合采购中心工作的行为也要进行严肃处理,然而实际情况却是,监管部门往往是纵容或闭目养神,明哲保身,特别是采管工作分离开的部门,采购中心工作发展中遇到问题,管理部门普遍认为没有义务进行反映,或者仅是轻描淡写地应付一下,根本不当份内大事来处理。

    三、突破瓶颈措施与设想

    (一)尽快出台限制采购人权力膨胀的规章制度。采购人是政府采购的委托方,但其委托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集中采购机构接受委托的仅是采购项目具体操作,而不是全盘接受采购人主观臆断的东西,相反还要对采购人不良行为进行控制,这是政府采购的原则与公共政策功能决定的。针对采购人不配合采购工作以及在开标组织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及时出台规范采购人行为的政策法规。至少要包括:采购人参与投标注意事项、积极配合的内容与义务、对采购人的监督与控制、处罚主体部门与处罚措施、采购人采购实施步骤与遵循原则等。控制采购人行为的政策法规草案要报请当地政府审批,并以政府名义对外发布,提高法规推行的层次与覆盖面,促使采购人自觉遵守,给采购中心一个理直气壮的理论法规上的强硬后台,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政府采购协调控制网络。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不仅仅审批采购计划、签字盖章,还要想办法动脑筋理顺政府采购环境,无所事事的态度、畏难情结泛滥等都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各级监管部门要警醒,缺位的责任等同于权力越位。目前采购人权力与义务界定工作变成了制约政府采购瓶颈之一,法律的空白、采购管理部门的漠视,更加显示出出台此类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感。

 

    (二)建立健全财政审核、采购中心把关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对采购人申报计划需求,采购资金到位情况负有审核权,应该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行事,要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对采购方案完整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要作出全面审定,千万不能充当计划审报的“二传手”,来者不拒、不看、不审、原封不动地传递给采购中心,自己稳坐钓鱼台,难得糊涂,不参与审核,这样的工作机制其实是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也是极不负责任的表现。采购方案的完整性是指采购人申报采购项目时要有项目概述、原则要求、质量技术规范要求、技术参数有效性、投标人资质要求、预算计划书、实施方案等内容,管理部门要向各采购人下发有固定格式的采购项目申报方案书,详细注明申报内容,不能仅以一张申报表来敷衍完事。监管部门源头把关是最有效的,能够极大地规范采购人随意行为,也为采购中心具体实施操作提供极大便利,提高工作效率,提升规范程度。管理部门审核采购方案后,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与集中采购目录要求,确定采购方式与完成时限,不能让采购人的种种借口成为法外开恩的挡箭牌,在政府采购法面前没有例外。违反规定的采购方式与极短的完成时限,采购中心将很难操作,甚至会造成两部门不融洽,笔者始终认为采购管理与执行部门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监督与相互监督关系,当然管理部门是法定监督机构,对政府采购有法理上的监督权,这是原则,采购中心必须无条件接受,然而监管部门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时,采购中心应该有权对其进行反监督,这是限制管理腐败的必由之路。当然有人会说,按照管理部门认定的方案做,做错了责任在管理部门,何必多事;但又有人会说,采购中心明知方案错误为什么还知法犯法,应负有连带责任,正反两方似乎都有道理,但正直的采购人还是会选用第二种说法。采购中心把关内容要全面,应涉及到项目准备、实施与后期监督检查等完整过程,主要内容有:核实采购需求,掌握采购人项目招标意图,在招标信息、标书制作与澄清、评分办法制定等方面。因此,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要具有很高的素质,有能胜任工作的道德素质、知识水平、能力素养,虽然采购中心宗旨是服务好广大采购人与供应商,但原则性问题绝不能让步。采购中心不要怕坚持原则得罪人,要有甘冒承受行风评议风险的勇气,采购人对采购中心的规范行为有一个不理解到理解的过程,只要能秉公而断、一视同仁、无私心杂念,时光流逝,黑白自分。

    (三)宣传教育的基础性工作不可少。采购人瓶颈概念的提出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一些客观现象的综合反映,这种现象虽然是在一小部分采购人身上存在,但危害性不容低估,这与采购人采购决策时的信息量、法律意识、道德素养、全局观传统存在密切关联。传统意识限制了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重大意义、规范效果、政府功能、强大生命力以及全球化趋势理解。其实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社会活动不存在绝对的自由,真正的自由还是在规则范围内的自由,规范性程度越高,自由程度就越大,因此针对采购人不懂法现状,要加大宣传力度,透过正反例证演示,最终让采购人自觉打破自己设置的“瓶颈”,应该说是政府采购的最大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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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责任编辑:蔡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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