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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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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时效的七个工作日究竟该从哪天起算?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的当天是否计算在内?供应商以邮寄或快递方式寄送质疑函的,质疑时效又当从哪一天计算?针对实践中对采购文件质疑时效性的诸多疑问,我们逐一进行分析。

问题一: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如何确定

有人说,财政部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中已经明确过: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对于采购文件的质疑从这些期限届满之日开始算。这个观点当然是错误的,因为上述期限是对采购公告提出的期限要求,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未必是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采购公告期限和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从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也不尽相同。采购公告期限在法律上已经作了明确规定,而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施条例》中也只是规定了招标文件提供期限的底线--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更值得一提的还有,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的规定,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磋商文件发售期限的底线为,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此时如果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和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一致,那就是大于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的。

因此,采购公告期限和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从法律的规定上首先就是不能划等号的。

那么在采购实践中,采购公告期限、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以及采购文件提供期限时长方面有无差异呢?调查发现,多数采购中,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和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时长是一致的。但也有不少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很多招标文件提供期限仅有4个工作日,短于招标公告的法定期限,应予纠正。而在有的采购中,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是长于招标公告期限的,例如,在外交部某不干胶贴纸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中就做了这样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18年5月30日09:00至2018年06月15日16:30”。

采购文件公告期限法律没有规定底线。实践中,很多通过网络下载的采购文件,在提供期间均是挂在网上公开的,提供期间也就成为了公告期间。为了与《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提及的“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做好衔接,建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文件公告期限”。

采购公告期限和采购文件公告期限是一回事吗

有人说,财政部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中已经明确过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对于采购文件的质疑从这些期限届满之日开始算。这个观点当然也是错误的,因为上述期限是对采购公告提出的期限要求,采购文件公告不等于采购公告。采购公告的期限是法定的,采购文件公告期限是招标文件根据采购的实际情况在采购公告中约定的。

对于采购文件公告期限,法律法规只是提出最低限要求,例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则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进行明确,例如,在“河北省环境综合执法局远程执法抽查系统运行维护经费公开招标”公告中,就明确“获取文件开始时间:2018-06-05”、“获取文件结束时间:2018-06-11”,在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标公告中,也会明确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对采购文件质疑哪一天为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损?

有人说,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和第四十五条“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之规定,招标文件的质疑时效的起算从发出招标文件后5个工作日开始起算,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的质疑时效的起算从发出招标文件后3个工作日开始起算。这种算法当然也是错误的。

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未必是供应商知道和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比如,供应商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采购文件的第一天就去领取了采购文件,那起算时间能说是采购文件提供后“5个工作日”开始起算吗?

采购文件以公告方式发出,由潜在供应商自行下载的,其应知其权益受到算还之日应为其下载之日;采购文件由供应商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定的地点领取的,领取之日为其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在公告期限或是提供期限届满之前未下载或领取的,其再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只能是从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招标文件提供期限中提及的“5个工作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谈判文件提供期限以及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询价通知书中提供期限中提及的“3个工作日”,都是一个底线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能跌破这个底线,但是可以大大高于这个时限,比如说8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都是没有问题的。

供应商质疑时效的期间应当如何计算?

在采购实践中,有人对于采购文件质疑时效的起算,是从供应商下载或领取采购文件当日开始计算期间的。这样的算法是错误的。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参照该规定,期间开始日不应该计算在期间内,比如A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星期一)领取了采购文件,那其对采购文件可以质疑的时间就从2018年5月29日起算。由于政府采购质疑时效期间是以工作日计算的,因此,质疑时效期间就是2018年5月29日(星期二)~6月6日(星期三)。需要注意的还有,如果起算之日是休息日或节假日的,应当后移到工作日起算。例如,如果供应商领取采购文件的时间为2018年6月8日(星期五),那对采购文件质疑的起算时间应该从2018年6月11日(星期一)起算。

邮寄或快递方式提交质疑函的期间如何计算?

在采购实践中,还出现过这样的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期限届满次日收到供应商邮寄来的质疑函后表示,已经过了质疑时效,不予受理。这种做法也是有问题的。

关于质疑函在寄送中时间算不算的问题,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因此,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供应商以邮寄或快递方式寄送质疑函的,只要邮戳或是发快递的时间能够证明供应商的质疑函是质疑期限内发出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受理。比如对于采购文件的质疑,供应商是在2018年5月28日(星期一)领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的邮件或是快递如果是在2018年6月6日以前(包含6月6日)发出质疑函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就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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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责任编辑: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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